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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17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05-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517号

(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2005年6月30日)

  经研究决定,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自2005年7月15日起纳入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范围。现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予以公告。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农药和饲料行政许可部分)
  1.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2.农药临时登记
  3.农药正式登记
  4.农药分装登记
  5.农药续展登记
  6.农药广告审查
  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8.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10.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1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②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④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登记情况资料等
     ②杀鼠剂: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范围、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B.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资料、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其它国家或地区已有的田间药效、残留、环境生态试验和登记情况资料等
     ④微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名称、分类、剂型、含量等)
     B.毒理学资料(急性经口毒性、致病性)
     C.药效资料(室内活性测定数据、申请试验的试验作物、防治对象、施药方法等)
     D.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遗传工程体类别、受体生物、目的基因、载体、转基因方法、
      遗传工程体安全等级及审批结论)
     B.试验目的、试验地点、试验面积(释放规模)、试验时间、试验单位、试验设计等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⑥天敌生物农药:
     A.生物学特性资料(科、属、种、品系、鉴别特征、分布状态)
     B.防治对象、防治方法资料
     C.境外研究、登记情况资料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资料
     C.与原剂型优缺点的比较资料
     D.室内生物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②新含量:
     A.产品化学或产品标准资料
     B.急性毒性资料
     C.改变含量的目的和意义资料
     ③新使用范围:
     A.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室内活性测定数据资料
     B.境外在该作物的登记使用情况资料
     ④新使用方法:改变方法的目的、意义和特点资料
     ⑤新混配制剂:
     A.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产品化学资料
     B.所用原药和混配制剂的毒性资料
     C.试验作物和防治对象资料
     D.室内配方配比筛选报告
     E.混配目的资料
     F.境外研究和登记情况资料
    (5)相同产品需提交以下摘要资料:
     ①相同制剂:产品化学资料
     ②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产品概况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农药检定

      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
      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田间试验审批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临时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境内申请人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
    (2)一般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②产品化学资料(原药、制剂)
     ③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④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⑤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及其以上的制剂产品)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⑧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卫生杀虫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结果报告、模拟现场试验报告)
     E.残留资料(用于食品和饲料上的卫生杀虫剂)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杀鼠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1年2地药效试验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对鸟、禽畜的毒性资料)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③生物化学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有效成分、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D.药效资料(制剂产品: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制剂产品:视需要提供)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微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特性、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
     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特性资料(原药、制剂)
     C.毒理学资料(基本资料:原药、制剂;补充资料:有毒性问题产品)
     D.药效资料(制剂:室内活性测定报告、室外药效报告)
     E.环境生态资料(根据农药品种而定)
     F.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制剂产品)、
      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⑤转基因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遗传工程体概况、毒理学、效果、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遗传工程体概况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效果资料(药效报告、抗性研究及庇护区的设置、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
      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⑥天敌生物农药: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生物学特性、效果、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B.生物学特性及产品标准资料
     C.效果资料
     D.对农作物的影响资料
     E.对国家保护物种的影响资料
     F.对有益生物的影响资料
     G.对非靶标生物的影响资料
     H.与本地品系杂交的可能性及影响资料
     I.制剂产品提供标签、说明书(样张)
     J.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残留资料
     F.环境生态资料
     G.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②新含量: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境外登记
     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F.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③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
      资料的简述)
     B.药效资料
     C.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D.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④新混配制剂:
     A.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B.产品化学资料
     C.毒理学资料
     D.药效资料
     E.环境生态资料
     F.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G.其它资料: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情况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5)相同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相同原药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原药
      登记相同的资料
     B.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或在6年内
      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质量全分析报告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e.毒理学资料
     f.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②相同制剂
     A.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制剂
      登记相同的资料
     B.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
      或在6年内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b.产品化学资料
     c.质量检验报告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e.药效资料
     f.毒理学资料
     g.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h.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③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制剂
     A.药效资料
     B.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C.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6)特殊需要产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或产品化学资料)及质量检验报告
     ②省、部级主管部门说明特殊需要的函
     ③同类产品在境外登记、使用和研究情况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境外产品)或省级
      农药检定机构(境内产品)递交的《农药临时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专家评审。农业部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4.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
     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00元/品种(变更使用范围:100元/品种)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3号)
农药临时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正式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需提供正本、副本各一份):
     1.一般新农药产品:
     (1)《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一式六份)
     (2)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一式六份,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3)产品化学资料
     (4)毒理学资料(原药、制剂)
     (5)药效资料(制剂)
     (6)残留资料(制剂)
     (7)环境生态资料(原药和纯品:环境行为特性;制剂:非靶生物毒性;对环境
       有明显影响的农药:提供其对环境影响的补充资料)
     (8)制剂产品需提供规范的标签、说明书
     (9)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2.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
     (1)卫生杀虫剂: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一式六份)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一式六份,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毒理学资料
     ⑤药效资料(用于室外的卫生杀虫剂提供1年2地现场试验报告)
     ⑥制剂产品需提供规范的标签、说明书
     ⑦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2)杀鼠剂: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一式六份)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一式六份,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
      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毒理学资料
     ⑤残留资料(全面喷施的产品)
     ⑥环境生态资料(全面喷施的要提供环境行为特征试验资料)
     ⑦制剂产品需提供规范的标签、说明书
     ⑧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生物化学农药: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一式六份)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一式六份,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
      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毒理学资料
     ⑤药效资料
     ⑥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高毒农药产品)
     ⑦环境生态资料(视需要提供环境行为特性资料)
     ⑧制剂产品需提供规范的标签、说明书
     ⑨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微生物农药: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一式六份)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一式六份,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毒理学资料
     ⑤药效资料
     ⑥残留资料(原药为中等毒、高毒农药产品)
     ⑦制剂产品需提供规范的标签、说明书
     ⑧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新制剂、新使用范围和方法等产品:
    (1)新剂型、药肥混配制剂: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药效资料
     ⑤残留资料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规范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⑧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2)新含量: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残留资料(有效成分用量升高1.5倍以上的产品)
     ⑤规范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⑥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3)新使用范围: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③药效资料
     ④残留资料
     ⑤环境生态资料
     ⑥规范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⑦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新使用方法: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药效、残留、环境生态、境外登记情况
      等资料的简述)
     ③药效资料
     ④残留资料(有效成分用量升高1.5倍以上的产品)
     ⑤环境生态资料
     ⑥规范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⑦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5)新混配制剂:
     ①《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②产品相关摘要资料(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生态、
      境外登记情况等资料的简述)
     ③产品化学资料
     ④药效资料
     ⑤残留资料
     ⑥环境生态资料
     ⑦规范的产品标签、说明书
     ⑧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4.相同产品:
     (1)相同原药:
     ①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原药
      登记相同的资料
     ②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
      或在6年内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B.产品概况摘要资料
     C.产品化学资料
     D.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2)相同制剂:
     ①提供相同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内,
      首家获准登记者不同意使用其资料的,申请者应提供与首家申请该制剂
      登记相同的资料
     ②减免部分资料的登记:如果申请登记在首家获准正式登记之日起6年后,
      或在6年内但经首家获准登记者同意使用其资料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A.《农药正式登记申请表》
     B.产品化学资料
     C.首家获准登记者出具的授权使用资料的文件
     D.残留资料(原药为高毒、剧毒农药产品)
     E.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F.其它资料:原药来源证明、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企业)等
    (3)相同使用范围和方法制剂:
     ①残留资料(原药为高毒、剧毒农药产品)
     ②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③其它资料: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农药
      正式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专家评审。一般新农药和几种特殊新农药产品,经国务院农业、化工、卫生、
      环境保护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全国农药登记评审
      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
     4.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
      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收费标准:2500元/品种(变更使用范围:100元/品种)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
      [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3号)
农药正式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分装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
      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农药检定机构签署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分装登记申请表》
    (2)有效期内的分装授权书或协议书(原件)
    (3)分装产品的产品标准或产品化学资料
    (4)原包装产品的标签和分装产品的标签(样张)
    (5)原产品登记证(复印件)、企业简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内企业)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药检定机构递交的《农药分
      装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

      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500元/品种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
      [2001]523号)
农药分装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产品是否有效、质量可控,对人畜、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
     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4.申请人的资质
法律依据: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
      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关于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通知》(农农发[2001]8号)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正本、副本各一份):
     1.《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2.《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
     3.规范的并正在使用的标签、说明书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要在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期间补充的资料
     5.产品标准重新修订备案的,需提供新的产品标准、标准编制说明和产品
      质量检测报告
     6.正式登记续展的,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分装登记续展的,需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分装协议书(原件)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
      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
      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00元/品种(临时登记续展)
     2500元/品种(正式登记续展)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
      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6]1718号)
     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523号)
农药续展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农药广告审查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申请人的资质
     3.农药广告文稿及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可信
法律依据:1.《广告法》
     2.《农药管理条例》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农业部令
      第18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
      第30号颁布)
     5. 《农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颁布)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一式五份)
     2. 拟发布的农药广告文稿(一式五份)
     3.《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
     4.《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复印件)
     5.规范的并正在使用的标签、说明书
     6.部分广告内容须提供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7.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后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
      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
      提供上述1-6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
      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
      直接申请终审。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农药广告审查表》
      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技术审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
      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初审、终审各为7个工作日;直接申请终审的,10个工作日(技术资料审查时间
     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农药广告审查
流程图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除特殊规定外,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
      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
     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
     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
     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
     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
      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件一份,
      复印件两份):
     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
     ②产品概述
     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④说明书样张
     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
     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
      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
      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
      (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
      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
     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
      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830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是否改变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
     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的质量标准材料
     4.产品的最新说明书
     5.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复印件)
     6.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7.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
      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
      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提出
     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变更事项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允许的范围
     2.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
      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 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证(正本)
     3.生产厂家出具的企业名称等变更说明
     4.生产国(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允许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须经公证)
     5.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
      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7]41号)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
流程图
 
项目名称: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7号颁布,2004年
      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和产品样品:
     1.《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7.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
      检测报告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
      的说明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
     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告
     12.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
     14.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
     15.主要参考文献资料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新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
      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
      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
      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
      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2000元/产品
     ──《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流程图
十一
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
      第24号颁布,2003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
      企业综合审核表》
     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
     g.环保证明
     h.生产饲料级微生物添加剂产品或饲料级酶制剂产品的,需提供菌种来源证明
     i.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j.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需提供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安全
      证明
     k.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l.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2)新办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对新饲料添加剂和进口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的,需提供原生产厂商
     (代理商)出具的授权证明
     h.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i.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j.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3)新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
     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
     d.生产工艺流程图
     e.厂区平面布局图
     f.企业标准备案证明
     g.有委托检验的,需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h.各种质量认证证书(自愿提供)
    (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按规定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
      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5)设立分厂、异地生产、变更生产地址或增加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
      的生产范围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其中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
      生产品种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的生产范围的,申请材料除上述规定的以外,
      还需提供原生产许可证
    (6)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递交变更申请
      报告、原生产许可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饲料添加剂和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
      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
      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和实地复核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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