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物检疫工作由齐齐哈尔市动物检疫站负责,联系电话:2718989、2718877;办公地点:中华西路220号 (一)屠宰检疫 1、保证检疫人员及时到岗,严格按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进行检疫,应检部位保证准确到位,不发生漏检现象,并对检疫结果承担责任。 2、严格搞好宰前检疫工作,对病害畜禽、注水畜禽坚决不准进入屠宰生产线。 3、检疫合格的畜禽产品,分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嵌封塑标后准许出厂。 4、检出的病害禽及其产品,坚决控制在厂内,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运输检疫 1、活畜禽运输检疫。在接到报检3日内,派检疫人员到饲养场对报检畜禽进行检疫,中小畜禽当日判定检疫结果,牛、马等大型家畜3日后判定检疫结果。检疫合格的畜禽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准许运输。检疫不合格畜禽,控制在产地,视检疫结果采取限制饲养,扑杀或报兽医卫生防疫站进行处理。 2、运输畜禽产品检疫。运输畜禽产品在接到报检后,立即派检疫人员到仓储地对拟发生运输的畜禽产品进行查证验物和检疫。畜禽产品产地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产品检疫合格,当即签发《出县境动物产品运输检疫合格证明》。对来源不明、产地检疫证明失效或无产地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予以扣留,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对货主进行处罚。 (三)动物检疫收费依据。按照黑牧(综)字[1995]23号文件之规定,依据不同种类、不同品种相应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