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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条“野生草种采收期由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气候和牧草生长情况确定并公布”的规定,为保证野生草种采集质量,经我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现就我省主要野生草种采收期公告如下: 品 种 采收起始时间 羊 草 7月25日 无芒雀麦 7月25日 披 碱 草 7月25日 星 星 草 6月25日 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年度气候变化,对上述牧草品种采收起始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布。其它野生草种采收期由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请各有关野生草种采收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公布的采收期采集野生草种,提前采集野生草种的,将按《黑龙江省草原条例》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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